|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古镇子杰照明门市部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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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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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唐定华与中山市古镇子杰照明门市部、常居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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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唐定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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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2071民初19372号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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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937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常宇翔 中山市古镇子杰照明门市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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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宇翔、中山市古镇子杰照明门市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9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古镇子杰照明门市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6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0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古镇子杰照明门市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2200元;三、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常宇翔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世纪东路5号怡方花园30幢1103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4053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常宇翔对被告中山市古镇子杰照明门市部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9元(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古镇子杰照明门市部、常宇翔负担(被告中山市古镇子杰照明门市部、常宇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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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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