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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芙蓉宾馆

    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201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原告余晓诉被告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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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3民初168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余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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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7-10-16 00:00:00 2017-12-01
    2

    焦玉贵、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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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民终9766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焦玉贵
    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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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9-07 2017-11-22
    3

    滕慧娟与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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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03民初6996号 劳动争议

    原告-滕慧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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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6-05-30 2017-05-31
    4

    蔡正强、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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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蔡正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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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湘益工贸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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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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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原告余晓诉被告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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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余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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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焦玉贵、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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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焦玉贵
    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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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滕慧娟与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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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滕慧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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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211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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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11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众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186号深圳众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正强、深圳众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1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临时仓储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腾房的违约金224000元人民币(自2021年4月6日起,按每日700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7日为224000元人民币);三、判令被告一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100000元人民币(自2021年4月1日起,按每月5000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7日为100000元人民币);四、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第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一已付的保证金50000元人民币不予退还;六、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2021年10月14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10时30分在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杨雯电话:0755-2503800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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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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