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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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万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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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执486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万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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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19-12-25 |
2 |
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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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50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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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03-19 |
3 |
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润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光、宋少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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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执44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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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19-11-22 |
4 |
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迈吉科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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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执12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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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20-02-20 |
5 |
2721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思迈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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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2721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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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1-15 | 2019-03-16 |
6 |
深圳市迈吉科光电有限公司、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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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民终34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迈吉科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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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04 | 2019-07-02 |
7 |
深圳市金润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陈春光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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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民终107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金润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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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19-03-21 |
8 |
王昉与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张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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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民终79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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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17 00:00:00 | 2018-12-10 |
9 |
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迈吉科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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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4民初12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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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18-09-17 | 2019-10-23 |
10 |
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润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光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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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民辖终8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金润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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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9 | 2018-08-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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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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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27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润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陈春光 宋少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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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润发电子科技有哏公司、陈春光、宋少禹:本院受理原告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润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光、宋少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27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2018年10月3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承办法官:曹欢欢联系电话:0512—63493842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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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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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27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思迈科技有限公司 陈春光 宋少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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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思迈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光、宋少禹:原告绵阳鑫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思迈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光、宋少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27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徐娟联系电话:0512—63493845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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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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