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鹿市监汇企处字〔2020〕1-1-064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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