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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泽塱豪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乐成路5号地欧浦钢铁交易市场D区15号(111)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陈倩盈、陈宇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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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终2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陈倩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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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03 2021-01-04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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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执18286号之一 拍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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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02-28 2020-08-20
    3

    佛山市顺德区创和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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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140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和兴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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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10-16 2018-12-31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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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10715号 拍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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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8-15 2018-10-09
    5

    佛山市顺德区创和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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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140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创和兴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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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7-30 2019-05-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150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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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500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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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5006号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马化龙与被上诉人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田洁贞、陈礼豪、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马化龙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法院联系人:陈助理电话:0755-8353564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通知书(2021)粤03民终15006号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马化龙与被上诉人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田洁贞、陈礼豪、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特此告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3.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6.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判文书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2021)粤03民终15006号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马化龙与被上诉人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田洁贞、陈礼豪、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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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7
    2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公告(裁定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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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马化龙 被告- 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田洁贞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陈礼豪 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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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二田洁贞、陈礼豪、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化龙诉被告田洁贞、陈礼豪、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不服(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上诉状。原告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二民事裁定,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本案上诉费由被十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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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1
    3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公告(裁定裁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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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一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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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一田洁贞、陈礼豪、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化龙诉被告田洁贞、陈礼豪、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化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443.8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案件受理费163443.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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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9
    4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公告(裁定裁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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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马化龙 被告- 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田洁贞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陈礼豪 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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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一田洁贞、陈礼豪、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化龙诉被告田洁贞、陈礼豪、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化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443.8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案件受理费163443.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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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9
    5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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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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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田洁贞、陈礼豪、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化龙诉被告田洁贞、陈礼豪、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请求判令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锦程2号精选私募投资基金2000万份本金2000万元;2、请求判令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l0%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约定收益,该收益要求支付至拖欠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该收益暂计至2020年8月12日为4328767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计至2020年8月12日,按10%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计算);3、请求判令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以上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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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6

    (2018)粤06民初1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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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宇轩 被告- 田洁贞 陈礼豪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陈倩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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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19号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宇轩诉被告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陈倩盈的民事上诉状。陈倩盈上诉请求:1.变更判决第二项为陈礼豪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宇轩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利息应从2018年3月13日期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亿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一、二审诉讼费由各当事人依法分担。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为6000万元,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应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陈倩盈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陈倩盈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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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7

    (2018)粤06民初119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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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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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19号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关于陈宇轩诉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2018)粤06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一、陈礼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宇轩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二、陈礼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宇轩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00元,按年利率24%计付);三、陈倩盈对陈礼豪应承担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陈宇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608.22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624608.22元,由陈宇轩负担34700.46元,陈礼豪、陈倩盈负担589907.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119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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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1
    8

    (2018)粤06民初1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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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宇轩 被告- 陈礼豪 田洁贞 陈倩盈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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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19号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宇轩与被告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9年7月4日9时00分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你方对陈宇轩的起诉主张有任何抗辩意见,必须到庭应诉并进行举证、抗辩,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你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舒琴担任审判长,王志恒、陈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招玉萍,书记员陈燕玲。具体诉讼事项请与书记员陈燕玲联系(0757-82630721)。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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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30
    9

    (2018)粤06民初119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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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宇轩 被告- 陈礼豪 田洁贞 陈倩盈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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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19号之二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宇轩诉被告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撤销(2018)粤06民初119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陈宇轩诉被告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宇轩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2018)粤06民初119号案,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认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及大型物流的综合性投资公司,属下控股公司包括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欧浦(国际)物流钢铁交易中心等,其中:欧浦智网为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国家AAAAA级物流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信息化(电子商务)试点单位及顺德区‘三三三’产业发展战略龙头企业,2014年1月27日登陆深圳中小版(SZ:002711),旗下拥有多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业务范围涉足钢材、家具、综合物流服务、互联网交易服务和供应链金融等互联网与物联网相结合的新兴产业,在广东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本案的审理势必在广东省内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交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权利。具体诉讼事项请与书记员陈燕玲联系(0757-82630721)。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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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4
    10

    (2018)粤06民初1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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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宇轩 被告- 陈礼豪 田洁贞 陈倩盈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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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19号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宇轩与被告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理由如下:本案标的额超过亿元,且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系广东省上市公司欧浦智网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案在广东省内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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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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