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仙市监处字〔2019〕62号 |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减轻处罚: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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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详情 |
| 2 | 仙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3号 | 仙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当事人:仙居县曼歌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8GKN49F法定代表人:陈桂芳住所:仙居县南峰街道南门新村6-2号2019年07月02日22时,我局接中共仙居县委建设平安仙居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仙居县曼歌娱乐有限公司涉嫌歌舞娱乐场接纳未成年人案。2019年07月03日,本机关经批准依法对仙居县曼歌娱乐有限公司涉嫌歌舞娱乐场接纳未成年人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张科迪、李寒枫两位执法人员为办案人员。现查明事实如下:仙居县曼歌娱乐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02日21时30分,在该场所A23包厢、333包厢内接纳未成年人,经执法人员向仙居县公安局核实,分别是王某某(2005年09月13日出生)、王某某(2001年10月14日出生)、陈某某(2001年11月15日出生)、王某某(2003年01月10日出生)、应某某(2001年07月28日出生)、吴某某(2004年03月31日出生),朱某(2002年01月01日出生),经核实,两个包厢违法所得共计396元。至此,本案调查终结。本案相关证据:1、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朱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提取单》7份、《行政处罚案件证据1-3》、仙居县平安督查暗访情况通报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桂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3、法定代表人陈桂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属实;仙居县曼歌娱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之规定,构成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应给予行政处罚。经核实,当事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时收取2笔包厢费共计396元,未产生其他费用,经本机关认定你单位违法所得共计396元。当事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搅乱了娱乐市场正常管理秩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参照本机关近年来类似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依法予以一般行政处罚。2019年7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仙居县曼歌娱乐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仙文广旅体罚告字〔2019〕第3号),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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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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