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炘拓宝

    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南山路18号第一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葛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2

    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3

    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荷杰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
    王荷杰
    收起

    ... 展开
    - - -
    4

    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5

    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杨永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6

    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杨永洪) 收起

    ... 展开
    (2017)浙0783民初2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永洪 收起

    ... 展开

    (2017)浙0783民初2021号杨永洪: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永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杨永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7-07-06
    2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杨永洪) 收起

    ... 展开
    (2017)浙0783民初2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永洪 收起

    ... 展开

    杨永洪: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杨永洪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20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购买机器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胡金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福仁、代理审判员陈楼康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2日8时5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17-03-20
    3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杨永洪) 收起

    ... 展开
    (2017)浙0783民初2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永洪 收起

    ... 展开

    杨永洪: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杨永洪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20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东阳市炘拓宝科技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购买机器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胡金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福仁、代理审判员陈楼康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9日8时5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17-03-1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