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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仪陇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9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49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张淑英、汤露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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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24民初26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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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1-07-07 2021-08-30
    2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任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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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24民初28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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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1-06-22 2021-07-19
    3

    张莉,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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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24民初25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张莉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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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7-09
    4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罗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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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24执273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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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6-29
    5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陈俊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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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24执265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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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6-29
    6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李良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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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24执513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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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6-29
    7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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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24民初25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唐某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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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6-15
    8

    何英,杜婷婷,王国平,李秀英,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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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24民初25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杜婷婷
    王国平
    何英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李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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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6-22
    9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李邦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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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24执恢22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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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6-29
    10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乐山市哈五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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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24民初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乐山市哈五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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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5-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1324民初3594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被告何燕、杨晓华、曹馨月、何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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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35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被告- 何燕 杨晓华 曹馨月 何小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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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594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2239.66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止2019年5月21日的罚息为38009.6元,2019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期间的罚息以本金92239.6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8‰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支付因本案所产生的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杨晓华、曹馨月对上述借款本金、逾期罚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代理费在24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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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7
    2

    (2018)川1324民初3593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诉何轩、杨丽、王丽、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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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35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被告- 何轩 杨丽 王丽 何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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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593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诉何轩、杨丽、王丽、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轩、杨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借款本金151315元、利息11887.33元;并以151315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11‰上浮50%承担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对被告王丽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嘉欣路一段38号(松海安置区17幢1单元3层2号)房屋(仪陇房权证字第201506466号、仪国用(2015)第3997号)折价或被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31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何燕对判决第一项在240000元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被告何轩、杨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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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1
    3

    (2018)川1324民初3460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周辉、丁泉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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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34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被告- 周辉 丁泉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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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460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被告周辉、丁泉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止2019年1月21日止的利息18140元、罚息9990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22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其中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罚息按年利率5.4%计算),另支付因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用2,000元,二、被告丁泉友对上列被告周辉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的偿还义务在最高余额4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周辉、丁泉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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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8
    4

    (2018)川1324民初3457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马本成、马付荣、徐永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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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34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被告- 马本成 马付荣 徐永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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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457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被告马本成、马付荣、徐永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本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合同期内按月利率5.5‰计算,2017年12月22日后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8.25‰计算,被告已偿还的利息予以扣减);二、被告马本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徐永秀对上列被告马本成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马付荣对上列被告马本成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的偿还责任承担最高额390,000元的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马本成、马付荣、徐永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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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1
    5

    (2018)川1324民初3594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被告何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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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35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被告- 何燕 杨晓华 曹馨月 何小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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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594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何燕偿还借款本金92239.66元,截止2018年10月21日前所欠利息28324元;2、判令被告何燕从2018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13.8%支付借款利息(包含罚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同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催收贷款所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3、判令被告杨晓华、曹馨月、何小兵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本息、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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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7
    6

    (2018)川1324民初2152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王辉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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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21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被告- 王辉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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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2152号案件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被告王辉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辉均、张玉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偿还借款99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8年11月21日,共产生利息(含罚息)190387.23元,之后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9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上浮50%标准,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4000元;二、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对被告王辉均、张玉兰提供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模范街2号2幢15层1号房屋(南房权证顺字第00441426号)处置价款就上述借款本息余额(含律师费)在6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位于南充市嘉陵区于陛路二段6号公园大地第18幢1单元2层2-2号(南房权证嘉字第00470230号)处置价款就上述借款本息余额(含律师费)在46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彭树锋、谭俊英对第二判项执行后不足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00元,由被告王辉均、张玉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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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7
    7

    (2018)川1324民初3593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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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35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被告- 何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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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593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何轩、杨丽共同偿还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51315元人民币,截止2018年10月21日前所欠利息11887.33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何轩、杨丽从2018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16.5%支付借款利息(包括罚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同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催收贷款所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如未到庭,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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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30
    8

    (2018)川1324民初3460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诉周辉、丁泉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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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34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被告- 周辉 丁泉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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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460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诉被告周辉、丁泉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周辉偿还在原告处借款本金20万元、截止2018年10月21日前所欠利息20030元,并从2018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16.2‰支付借款利息(含罚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为催收贷款所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2、判令被告丁泉友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本息、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10: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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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1
    9

    (2018)川1324民初2156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杨仕茂、胡秀清、胡明俊、程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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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21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被告- 杨仕茂 胡秀清 胡明俊 程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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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2156号案件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被告杨仕茂、胡秀清、胡明俊、程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仕茂、胡秀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5288.65元,并从逾期之日即2017年12月22日起以9.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25‰计算逾期利息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杨仕茂、胡秀清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胡明俊、程小明在最高额保证限额12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6元,由被告杨仕茂、胡秀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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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9
    10

    (2018)川1324民初2148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周安俊、邱晓艳、周长贵、彭健、罗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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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21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 被告- 周安俊 邱晓艳 周长贵 彭健 罗丹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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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2148号案件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被告周安俊、邱晓艳、周长贵、彭健、罗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安俊、邱晓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产换借款本金45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46071.81元,并从逾期之日即2017年9月23日起以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安俊、邱晓艳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对被告周长贵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土门镇东仪街76号(第2层2号)(产权证号:仪陇房权证字第201409737;土地证号:仪国用(2014)第06269号)、(第5层2号)(产权证号:仪陇房权证字第201409742;土地证号:仪国用(2014)第06267号)、(4层2号)(产权证号:仪陇房权证字第201409741);土地证号:仪国用(2014)第06272号)的住房在最高额抵押限额8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彭健在最高保证限额54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周安俊、邱晓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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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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