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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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领航广告工作室、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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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181民初186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龙泉市领航广告工作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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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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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典甫、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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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1民初235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刘典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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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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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聚源热力有限公司等王卫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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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民初34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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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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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康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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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602民初412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周口市康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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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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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传和、朱同正等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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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4民初393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朱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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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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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如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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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81民初292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善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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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23 |
7 |
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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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22执保627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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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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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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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22财保133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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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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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智超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与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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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17民初151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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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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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飞达门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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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104民初106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兰州飞达门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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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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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69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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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69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立樊置业有限公司 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宁波立樊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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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03民初6985号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立樊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宁波立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月21日解除;二、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金282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27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付至租金实际付清日之日止);三、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4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1266元(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按每日548.60元计付);四、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第三人宁波立樊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出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三市大厦6楼的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公告费350元,均由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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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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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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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7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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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766号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月21日解除;二、判令二被告支付房屋租金28274元及逾期违约金6286元;三、判令二被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29962元;四、判令二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57392元,以上金额暂计121914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1日09: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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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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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受理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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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初14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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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723民初1418号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72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兴市森源配电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93838元】。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王德军联系电话:0518-88997820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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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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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荣进、汪先铎、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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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5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荣进 汪先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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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539号周荣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荣进、汪先铎、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1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荣进、汪先铎支付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1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000元,及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4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10元,由被告周荣进、汪先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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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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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奉祝与被告余姚众安时代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谷秀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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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115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刘奉祝 被告- 余姚众安时代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谷秀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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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1150号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奉祝与余姚众安时代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谷秀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24590.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叶科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树明、胡文慧共同组成。本院定于2019年4月2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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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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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保良、周其林、周其炎、周荣进、汪先铎及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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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5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金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保良 周其林 周其炎 周荣进 汪先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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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539号周荣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保良、周其林、周其炎、周荣进、汪先铎及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混凝土货款4478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9723.89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22日,之后以4478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至实际履行日止),合计507613.89元;2.请求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国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坚芬、孙霓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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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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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建松、周坚卫诉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何信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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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戴建松 周坚卫 被告-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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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号何信洋:本院受理原告戴建松、周坚卫诉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何信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戴建松、周坚卫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戴建松、周坚卫的上诉请求:1.改判(2016)浙0211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的所有款项,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遵循合法性、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的鉴定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3.本案签订费、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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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8 |
原告戴建松、周坚卫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何信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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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戴建松 周坚卫 被告-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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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号何信洋:本院受理原告戴建松、周坚卫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何信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1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戴建松、周坚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76元,由原告戴建松、周坚卫负担(已预交)。司法鉴定费83183元,由原告戴建松、周坚卫负担(已预交给鉴定机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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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9 |
原告戴建松、周坚卫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何信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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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戴建松 周坚卫 被告-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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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号何信洋:本院受理原告戴建松、周坚卫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何信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8年2月9日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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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
10 |
原告戴建松、周坚卫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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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戴建松 周坚卫 被告-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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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号何信洋:本院受理原告戴建松、周坚卫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戴建松、周坚卫诉请:1.请求工程结算依“送审价8488321元为准”,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尚余的工程余款2534057.65元及违约金427819.29元(以2534057.65元为本,按双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9日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合计2961876.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行发包原告合同工程量的补偿款650000元及利息损失178867.37元(以650000元为本,按双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10日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合计828867.37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支付500000.00元进度款的利息损失3166.67元(以50000元为本,按双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退还2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9083.34元(以200000元为本,按双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18日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支付至90%1622481.76元进度款的利息损失50743.14元(以1622481.76元为本,按双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20日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180431.99元;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量减少引起的材料、人工等损失费333220.00元;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误工费891700.00元;9.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未计入造价部分239815.00元及利息损失40567.36元,合计280385.36元;10.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张发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世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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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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