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地税稽罚〔2017〕5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地税稽罚〔2017〕5号 被行政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大榭燃料油运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灿阳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2013年6月30日在“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列支49602.70元,其实际为接待客人用餐的业务招待费且凭证所附发票均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当年度无经营收入,该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上述费用应全额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由此造成多报亏损49602.70元。(当年帐面应纳税所得额-3499529.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2000.00元的罚款。限该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入库,该单位已自动履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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