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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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商联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谭客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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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061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市万商联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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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19-11-11 |
2 |
深圳市万商联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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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108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商联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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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19-0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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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136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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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36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万商联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海军 广州卓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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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3670号张海军、广州卓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商联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136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海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商联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6日起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万商联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海军负担;本院退还原告743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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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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