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安环罚字〔2021〕1号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我局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该公司收到《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1号)后,于2021年1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要求举行听证,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该公司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相关事宜,该公司在收到《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安环听通字〔2021〕1号)后,又于听证会召开当天提交《贵州和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不予听证及申述材料》,提出不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52号)及其送达回执、《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安环听通字〔2021〕1号)及其送达回执、《贵州和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不予听证及申述材料》等证据为证。经会议研究,认为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且主动放弃听证。决定维持2021年1月5日下达《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1号)的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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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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