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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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辉与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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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民初1756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刘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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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11 |
2 |
岳阳县凌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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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621民初1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岳阳县凌云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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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05 |
3 |
云南宝恩嘉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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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财保458号 | - |
申请人-云南宝恩嘉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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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8-13 |
4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雍水平、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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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执126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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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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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兴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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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82民初2722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任丘市兴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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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5-28 |
6 |
南宁建明五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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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2民初350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宁建明五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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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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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涟水县胡二免烧砖厂;被告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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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26民初21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涟水县胡二免烧砖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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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29 |
8 |
涟水县胡二免烧砖厂;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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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26执保239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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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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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昊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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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2525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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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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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晨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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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14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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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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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保940号广东正远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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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94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正远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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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940号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正远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940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993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39953502021-07-2015:00:10: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940号广东正远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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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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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941号广东正远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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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94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正远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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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941号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正远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941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993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39954162021-07-2015:22:08: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941号广东正远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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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贾健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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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479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贾健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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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4799号贾健波:本院受理原告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47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2%从2018年2月10日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为31452元,此后利息按2%年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二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杜聪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凤岐、许向萍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6日08时50分在建筑巡回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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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4 |
(2021)粤0105执保648号厦门碧格贸易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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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6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碧格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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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648号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厦门碧格贸易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648号【原案号(2021)粤010民初534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39162762021-05-0815:24:22:518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648号厦门碧格贸易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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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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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2169号广东筑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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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2169号 | - |
原告- 广东筑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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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保2169号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筑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保2169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3074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7503842021-01-1215:07:08:514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0)粤0105执保2169号广东筑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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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6 |
(2020)粤0105执保2135号福建省亿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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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21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亿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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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保2135号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福建省亿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保2135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2933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7437582021-01-0716:51:10:526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0)粤0105执保2135号福建省亿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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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7 |
(2020)粤06民终64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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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649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刘群英 被上诉人-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雍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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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6490号雍水平: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群英与被上诉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雍水平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民终6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二、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雍水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2396元予刘群英;三、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雍水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792元予刘群英;四、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雍水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16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70元予刘群英;五、驳回刘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雍水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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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8 |
(2020)粤06民终64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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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649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刘群英 被上诉人-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雍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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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6490号雍水平: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群英与被上诉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雍水平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民终6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二、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雍水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2396元予刘群英;三、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雍水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792元予刘群英;四、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雍水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16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70元予刘群英;五、驳回刘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雍水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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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9 |
(2020)粤0105执保372号张微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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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372号 | - |
原告- 张微 当事人-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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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保372号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微与被申请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保372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1100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3544122020-05-2113:27:55:426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0)粤0105执保372号张微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保全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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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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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5执保115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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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的冻结。上述案件被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复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逾期不提出复议的,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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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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