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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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奉环罚[2019]33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 |
你公司位于奉化区尚田镇楼岩村,法人代表杨月红,主要从事铁件铸造加工生产制造。2019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中频炉生产中,中频炉车间配套安装有1套布袋除尘废气处理设施,但检查时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现场你公司出示有环保相关审批验收手续。2019年5月22日,你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企业负责人杨其章到接受调查询问,企业负责人杨其章对车间中频炉生产时,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事实予以承认。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烟道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故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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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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