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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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严宏亮,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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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执保143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严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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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15 |
2 |
肖春蓉,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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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执保144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肖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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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0 |
3 |
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春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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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财保6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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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15 |
4 |
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宏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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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财保6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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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15 |
5 |
何泽双、刘光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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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申532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何泽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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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11 |
6 |
武汉北都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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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986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武汉北都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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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1-01-26 |
7 |
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某、郑某、肖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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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执2525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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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0-28 |
8 |
何泽双、刘光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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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000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何泽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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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09-16 |
9 |
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军、肖世清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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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1422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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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6-30 |
10 |
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金啦、黄添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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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执2702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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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4-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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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8民初4734号原告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焦良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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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473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焦良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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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4734号原告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焦良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青龙法庭第一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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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
2 |
原告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耘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兴远、罗怀芬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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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19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市耘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邵兴远 罗怀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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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初1910号原告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耘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兴远、罗怀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内江市耘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兴远、罗怀芬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关于平【芸华御景】项目转让之协议书”于2018年5月14日解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内江市耘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兴远、罗怀芬退还原告已支付的项目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内江市耘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兴远、罗怀芬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万元。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四、请求判令被告内江市耘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兴远、罗怀芬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万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五、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邵兴远、罗怀芬提供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享有以质押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分别在1000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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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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