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与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城氿、赵瞬锦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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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恢2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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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9-05-13 |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与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金城氿、赵瞬锦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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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执恢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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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6-20 | 2019-05-14 |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与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金城氿、赵瞬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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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7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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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7-09-29 | 2017-12-28 |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与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金城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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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32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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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6-11-08 | 2017-01-04 |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与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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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32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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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6-11-08 | 2017-01-04 |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与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金城氿、赵瞬锦、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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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保461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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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6-06-30 | 2019-05-23 |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与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金城氿、赵瞬锦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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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保460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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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6-06-30 | 2019-05-23 |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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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财保127号 | -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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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6-05-03 | 2019-05-06 |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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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财保128号 | -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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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6-05-03 | 2019-04-19 |
| 10 |
张建昆;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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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执保字第00490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当事人-张建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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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15-12-27 | 2019-06-12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7)云0102执恢233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25 | 详情 |
| 2 | (2017)云0102执754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03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云0102执7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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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7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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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执754号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金城氿、赵瞬锦: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申请执行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金城氿、赵瞬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金城氿经通知逾期未到本院领取《司法鉴定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位于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A幢8层808号房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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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
| 2 |
(2017)云0102执7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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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7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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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执755号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金城氿: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申请执行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金城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金城氿经通知逾期未到本院领取《司法鉴定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位于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1号勘探大厦A幢11层03号房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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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
| 3 |
(2016)云0102民初32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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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32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 当事人- 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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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3288号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金城氿、赵瞬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85096.84元,并承担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6日计算至2016年3月8日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并扣除2184元),以1189461.4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9日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并扣除10509.83元),并承担以1189062.0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2日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并承担以1186762.03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0日计算至2016年5月4日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并承担以1185097.02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5日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并承担以1185096.84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有权对被告金城氿、赵瞬锦所有的位于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A幢8层808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金城氿、赵瞬锦对被告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城氿、赵瞬锦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0元,以上合计20900元,由被告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金城氿、赵瞬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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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
| 4 |
(2016)云0102民初32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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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32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 当事人- 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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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3289号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金城氿、赵瞬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8万元,并承担以4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3月18日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并扣除7644元),并承担以34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9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并扣除36290.80元);二、被告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城氿、赵瞬锦对被告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城氿、赵瞬锦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0元,以上合计40553元,由被告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城氿、赵瞬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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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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