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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象物业

    广西印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路29号东晖国际公馆14栋1-10-2号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0〕第10821号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象)市监罚字〔2020〕第10821号当事人:广西印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10249063B;住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路29号东晖国际公馆14栋1-10-2号房;法人代表:张艳。案由:未执行政府指导价,自定标准收费。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桂林国际旅游批发城A、B、C、D座公摊电费存在以下价格行为:当事人根据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每月按1.9元/㎡收取商户公摊电费,实际上每月按照加权平均分摊系数1.29元/㎡计算A、B、C、D座公摊电费,具体情况如下:(1)2019年9月,已缴费商户应缴公摊电费16445.29元,实缴公摊电费24,281.9元(含1-24#商户实缴公摊电费),多收金额7775.86元;(2)2019年10月,已缴费商户应缴公摊电费5427.40元,实缴公摊电费9084.2元(含综合楼商户实缴公摊电费),多收金额3002.53元;(3)2019年11月,已缴费商户应缴公摊电费11516.23元,实缴公摊电费30981.7元(含综合楼商户实缴公摊电费),多收金额19364.46元;(4)2019年12月,缴费商户应缴公摊电费18000.45元,实缴公摊电费61707元(含北侧平房商户实缴公摊电费),多收金额43720.42元;以上多收金额共73863.27元。上述违法行为于2020年4月10日被我局依法查处,我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向商户退还多收价款,逾期当事人已退还3891.49元给商户,尚余69971.78元未退完,属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上述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检查登记表》、《桂林国际旅游商品批发城电费分摊系数计算表》(2019.8-2019.12)、《桂林国际旅游商品批发城公摊电费加权平均分摊系数计算表》、《综合楼住宅公摊水、电费收费情况统计表》、《关于桂林国际旅游商品批发城经营情况说明及情况说明》、《需物业缴费电表户及相关信息及中国南方电网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费通知单、电费通知短信》(2019.8-2019.12)、《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收据》、《电表户号040300031265478预付费收支情况》(含2019年8月用电量、电费)、《桂林国际旅游商品批发城物业服务合同》、《交款月报表》、《桂林国际旅游商品批发城公摊电费收费统计表》(2019.8-2019.12)、《瓦窑国际旅游批发城公摊电费收费统计表》(原始电子台帐)、《桂林国际旅游商品批发城缴费通知单》等证据佐证。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73号)中“合理分摊公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转供电主体应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电费分摊方式,可按照各自分表电量占比、实际用电面积占比、平均分摊等方式按比例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及《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以下陈述意见:1.受历史原因及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2.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希望从轻处罚。我局经认真复核后认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和调查,且已退部分款项,对当事人陈述意见予以采纳,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玖仟玖佰柒拾壹元柒角捌分(¥69971.78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000146799900020)。逾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0二0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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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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