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上海庄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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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民初99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庄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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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02 |
| 2 |
上海奕益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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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终46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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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8-02 |
| 3 |
张家圣与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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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11民初251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张家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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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8-31 |
| 4 |
安徽省尚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伊臻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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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109号之四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安徽省尚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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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2-26 |
| 5 |
安徽省尚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伊臻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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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109号之五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安徽省尚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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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2-26 |
| 6 |
安徽省尚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伊臻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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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109号之六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安徽省尚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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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2-26 |
| 7 |
安徽省尚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伊臻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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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109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安徽省尚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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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2-24 |
| 8 |
周磊与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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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执921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周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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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01 |
| 9 |
上海奕益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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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民初5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奕益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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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8-02 |
| 10 |
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伊臻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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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04民初8073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安徽省尚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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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2-21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劳务合同纠纷 |
被告- 安徽省尚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中祺嘉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伊臻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霍苗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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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G17 | 2020-10-21 |
| 2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张贤林 被告- 安徽省尚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嘉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霍苗龙 上海伊臻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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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G78 | 2020-08-23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浙0110执3770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6 | 详情 |
| 2 | (2020)沪0120执9212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15 | 详情 |
| 3 | (2020)沪0112执10156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6 | 详情 |
| 4 | (2020)沪0120执2904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1 | 详情 |
| 5 | (2020)京0115执3369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0 | 详情 |
| 6 | (2020)皖0122执1525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2 | 详情 |
| 7 | (2020)沪0120执1222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2 | 详情 |
| 8 | (2019)皖0603执2421号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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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452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堂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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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4527号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堂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堂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3,7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38元,由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三十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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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 2 |
公告判决--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尹德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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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民终192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孔惠民 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尹德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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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13民终1923号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尹德中:本院受理上诉人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孔惠民、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尹德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3民终1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3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二、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计费用90870元及违约金给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087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26854.23元为限);三、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对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4089元,由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39元,由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二审受理费8178(上诉人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240元,由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38元。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59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二审受理费5938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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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 3 |
(2021)粤0308民初11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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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民初115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海苟 被告- 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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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151号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海苟与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151号。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6648元及利息3121.2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过问案件登记记录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8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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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 4 |
(2021)粤0308民初11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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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民初116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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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163号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长伟与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163号。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1000元及利息1111.7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过问案件登记记录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8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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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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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452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堂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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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4527号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堂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3日下午14时在本院院部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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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 6 |
(2020)浙0110民初618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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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618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粤盛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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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6187-1号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粤盛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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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 7 |
(2020)浙0110民初61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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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6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粤盛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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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6187号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粤盛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09月21日09时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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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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