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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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邹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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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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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韦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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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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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晓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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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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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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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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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晓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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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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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晓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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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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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邹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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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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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邹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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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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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官万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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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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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官万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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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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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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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文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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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 | 婺源县人民法院 | - | 2018-01-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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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金文,蒋晓明,翁笑华,刘青,江西鑫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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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民初3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鑫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蒋晓明 翁笑华 蒋金文 刘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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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晓明、翁笑华:本院受理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金文,蒋晓明,翁笑华,刘青,江西鑫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2月22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承办法官:李虹,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方式:0793-81751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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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2 |
关于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金文,蒋晓明,翁笑华,刘青,江西鑫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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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民初3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鑫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蒋晓明 蒋金文 刘青 翁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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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晓明、翁笑华:本院受理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金文,蒋晓明,翁笑华,刘青,江西鑫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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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3 |
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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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民初16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文军 邹伟明 杨继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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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军:本院受理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军、邹伟明、杨继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7)赣1130民初1679号判决,原告不服判决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内容为:一、依法撤销婺源县人民法院(2017)赣1130民初1679号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偿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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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4 |
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军、邹伟明、杨继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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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民初16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文军 邹伟明 杨继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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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军:本院受理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军、邹伟明、杨继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1130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文军偿还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26527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邹伟明、杨继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8元,由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88元,被告王文军、邹伟明、杨继周负担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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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5 |
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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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民初16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文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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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军:本院受理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8日上午9点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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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6 |
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仪婷及周运华、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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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民初28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仪婷 周运华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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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仪婷:本院受理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周运华、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1130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武仪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婺源县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3年4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应扣减已付利息500000元);被告周运华、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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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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