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税一稽罚[2019]287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巴塘县瑞祥皮革有限公司、沛县旗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共计发票金额699553.86元,税额118924.14元,价税合计818478元。上述进项税额118924.14元分别于2014年8-9月、2015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上述涉案发票金额699553.86元,其中499598.3元已列支2014年成本,另外199955.56元已列支2015年成本,均未在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纳税调增。你单位在取得巴塘县瑞祥皮革有限公司、沛县旗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未确认交易对象,即在没有确认与巴塘县瑞祥皮革有限公司、沛县旗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货款支付方面,账面存在虚假纪录,未能提供支付对应货款的证据。基于上述事实,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税务稽查签证,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戚春燕签署意见:以上内容与事实相符;2、你单位记账凭证、原始单据及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3、你单位2014-2015年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明细账、原材料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4、你单位瓯海农商行卡号:201000118621208的银行对账单;5、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沛县税务局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6、你单位法人戚春燕询问笔录及企业情况说明;7、相关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53255.34元处以百分之六十五的罚款,计99615.98元。 收起
...
展开
|
2019-10-23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