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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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管公(南)行罚决字[2020]00107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1日,杭州源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石在春(男,身份证号码:342625********2957)建立劳动关系,未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石在春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于2020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杭州源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以上事实有许燕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之规定,拟对杭州源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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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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