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穗海工商处字[2019]3739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889145874名称:广州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江燕南一街6号之三法定代表人:何文辉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06年05月25日营业期限:2006年05月2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批发业。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线索,当事人涉嫌逾期提交2017年年度报告,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19年6月2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直至2019年6月21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对当事人授权代理人张丽如的询问笔录;30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4.2018年7月9日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穗工商管【2018】210号)照片。2019年9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海分告字(2019)第0201906050000281-00006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且未及时补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于2019年6月21日公示了2017年年度报告,属于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个月到一年才公示年度报告,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现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020-34372394)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诉讼。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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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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