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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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城法罚字[2017]第31010065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7年03月23日10时00分,西湖区城管执法局蒋村中队执法队员蒋帆、叶芸在监督检查(依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尚坤紫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位于西湖区紫霞街枫树路口东北侧的蒋村乡深潭口村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楼用房项目(杭州互联网创新创业园)内占用城市绿地。现场当事人将该项目4#办公楼南侧地面绿化带内的部分绿地用石材砖进行了铺设硬化,作为行人通行使用。经现场测量,当事人占用的绿地为东西向长69.0米、南北向宽2.1米计面积144.9平方米。依据杭州市园林文物局确认的杭绿确认西湖区(2015)041号《杭州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单》及其附图绿化总平面布置竣工图显示,该处的城市绿地属于一般单位绿地;经调查,当事人是从2016年12月初开始占用该处一般单位绿地的;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属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执法队员当即发出西城法(蒋)责改字【2017】第1230097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改正,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二倍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佰陆拾圆整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2倍的处罚,并参照《杭州市绿化及绿化设施补偿标准》计算:居住区一般绿地的补偿价为70元/平方米,2倍的补偿费为2*70*144=2016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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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公(消)行罚决字〔2017〕13000232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区大队 |
现查明杭州尚坤紫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消防主机多处故障未保持完好有效,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尚坤紫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区大队 2017年4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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