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义乌市廿三里祥光铜头厂、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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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执1485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廿三里祥光铜头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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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9-03-14 | 2019-06-04 |
| 2 |
义乌市廿三里祥光铜头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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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执14855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义乌市廿三里祥光铜头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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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9-02-13 | 2019-06-04 |
| 3 |
义乌市廿三里祥光铜头厂与范志勤、何雪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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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2051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义乌市廿三里祥光铜头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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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8-08-16 | 2018-09-12 |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宇航制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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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12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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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8-01-29 | 2018-11-23 |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宇航制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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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1292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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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7-11-10 | 2018-11-23 |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宇航制笔有限公司、上海航翔制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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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5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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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7-09-21 | 2017-12-1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义乌市廿三里祥光铜头厂 虞元彪 季亚娟 被告- 范志勤 何雪莲 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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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 2018-01-23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浙0782民初205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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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2051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义乌市廿三里祥光铜头厂 被告- 范志勤 何雪莲 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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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勤、何雪莲、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廿三里祥光铜头厂诉被告范志勤、何雪莲、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205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代偿款46012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范志勤对上述债务不能追偿部分向原告承担八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何雪莲对上述债务不能追偿部分向原告承担八分之一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678元,由被告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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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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