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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泰商业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松欣大厦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2019)浙1081执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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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1081执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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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1081执57号被执行人陈佩滨:本院在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你寄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因你方现住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9)浙1081执57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公告如下:一、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款及诉讼费(如已部分履行的,扣除相应部分)。(2)申请执行费59187元。(3)其他二、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拒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六、七、八条的规定,如你或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在罚款、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不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2、违反限制消费令的;3、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5、采取虚假诉讼等手段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抗拒执行的;6、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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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7
    2

    送达公告——(2017)浙1081执57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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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1081执57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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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1081执5790号被执行人刘君苹、张士兵、张士良、潘华辉、陈珍丽:你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1081民初1094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金钱给付:其它2098269.79元;支付诉讼费16793元;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申请执行费23550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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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1
    3

    送达公告——(2017)浙1081执46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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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1081执46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 被告- 张连飞 张星星 高丽萍 林健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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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1081执4686号被执行人张连飞、张星星、高丽萍、林健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连飞、张星星、高丽萍、林健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张连飞、张星星、高丽萍、林健慧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7)浙1081执4686号执行通知书。本院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金钱给付:其它2081717.18元;支付诉讼费17116.5元;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申请执行费23388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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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6
    4

    责令被执行人莫恩花及该房屋居住人员在2015年11月6日前迁出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育英东路280号汇丰育英花园6幢二单元203室的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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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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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在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与莫招才、杨书群、莫恩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拍卖被执行人莫恩花与江足友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育英东路280号汇丰育英花园6幢二单元203室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莫恩花及该房屋居住人员在2015年11月6日前迁出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育英东路280号汇丰育英花园6幢二单元203室的房屋[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松门195346号;土地使用证:温国用(2009)第G00009号]。到期仍不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院长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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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13
    5

    (2014)台温商初字第26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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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台温商初字第26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 被告- 台州市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黄军杰 林军奇 曾正军 陈子根 丁勇辉 林利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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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军杰、林军奇、曾正军、陈子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与你们和被告丁勇辉、林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长期外出,且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温商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借款本金984599.67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1.80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2920元。二、被告黄军杰、林军奇、丁勇辉、曾正军、陈子根、林利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493元,公告费450元,共计15943元,由被告台州市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黄军杰、林军奇、丁勇辉、曾正军、陈子根、林利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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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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