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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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青岛晟衍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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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12民初358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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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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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9150号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声亿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和音元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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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9150号 | - |
原告-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和音元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声亿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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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9150号北京华声亿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声亿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和音元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答辩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主审法官:佘丽萍电话:020-83007085书记员:张晓瑜电话:020-83007080537424802021-01-0617:41:35:995(2020)粤0115民初9150号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声亿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和音元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公告,被告,有限公司,判令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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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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