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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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佳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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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周佳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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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涌泉、公维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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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涌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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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易维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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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玉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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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黄文杰、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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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黄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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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杨慧儒、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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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杨慧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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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吕明玉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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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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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山东瀚海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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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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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韦金良、张学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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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张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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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白秀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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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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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和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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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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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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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林凤娣 被告- 刘友红 深圳雅邦物流有限公司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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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1 | 2017-08-03 |
2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孙焕金 被告- 刘友红 深圳雅邦物流有限公司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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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7-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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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167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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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677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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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9民初16776号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黎园路8号笋岗3号仓库整栋(HALO广场)7层7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071468。负责人:马昌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魁,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张旭泉,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华城镇董源村上赖,身份证号码44142419740625253X。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负责人:尤程明。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任保险公司)与被告张旭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旭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人民2259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2259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30日的利息金额为154.6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2752.67元。2、判令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涉案车辆粤BQ319V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仅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后已将交强险2000元支付给被保险人张旭泉,故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7日,被告一张旭泉驾驶粤BQ319V号车与案外人张永恒驾驶的粤B58N09号车、案外人张龙驾驶的粤B2D4F9号车发生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旭泉负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永恒、张龙不负事故责任。粤BQ319V号车在被告二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张旭泉,保险期限为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后,平安保险公司向张旭泉转账2000元,用途为粤BQ319V号车。粤B58N09号车在国任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被保险人为案外人张建军。国任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载明粤B58N09号车,出险时间为2021年4月7日,定损金额总计22598元。因未得到赔付,张建军向国任保险公司申请车损险理赔,国任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于2021年5月27日向张建军转账22598元。张建军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追偿权转让给国任保险公司。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维修费发票、索赔权申请书、电子回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国任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了车辆损失225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国任保险公司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肇事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作为粤BQ319V号车的保险人,BQ319V号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B58N09号车受损,平安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张旭泉未赔偿,平安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国任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平安保险公司的相应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平安保险公司仍应赔偿国任保险公司2000元。涉案交通事故被告张旭泉负全责,张旭泉应当就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足部分20598元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定,被告张旭泉应向原告赔偿损失2059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旭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20598元;二、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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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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