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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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黄创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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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30298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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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10-10 |
2 |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胡晓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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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5515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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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2-24 |
3 |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权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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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84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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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10-10 |
4 |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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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080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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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12-08 |
5 |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林贞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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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829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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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5-25 |
6 |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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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8340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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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2-10 | 2020-10-09 |
7 |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杨木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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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2208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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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1-01-07 |
8 |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林武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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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08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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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8-27 |
9 |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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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9493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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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0-03-25 |
10 |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林贞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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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79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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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2-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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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杨木瑞 洪怡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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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26G27中缝 | 2019-01-31 |
2 | (2018)粤0306民初147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杨木瑞 洪怡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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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9-01-15 |
3 | - | - |
原告-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杨木瑞 洪怡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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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69G72中缝 | 2018-10-16 |
4 | (2018)粵0306民初147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杨木瑞 洪怡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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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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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6执2208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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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220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杨木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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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22080号杨木瑞:申请执行人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61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220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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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2 |
(2019)粤0306执1089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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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08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林武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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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0895号林武彬:申请执行人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99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08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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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
3 |
(2019)粤03民终618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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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61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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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6182号洪秋怡: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木瑞、洪怡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6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910元,由上诉人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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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4 |
(2019)粤03民终6182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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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61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杨木瑞 洪怡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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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6182号杨木瑞、洪怡秋: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木瑞、洪怡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民终6182号。你方作为被上诉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李飞、付璐奇、李卫峰,书记员:陈秀丽。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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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5 |
(2018)粤0306执1173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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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1734号 | - |
原告-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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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1734号叶左董:申请执行人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555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17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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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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