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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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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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恢1317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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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02 |
2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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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3779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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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02 |
3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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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恢1319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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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02 |
4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兵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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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122执1059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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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4 |
5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朝坤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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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221执300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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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1-08-28 | 2021-09-04 |
6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彬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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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82执1067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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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1-08-28 | 2021-09-02 |
7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耀年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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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22执119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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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03 |
8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万萍、周健国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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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925执197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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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01 |
9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志新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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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322执800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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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8-30 |
10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俊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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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221执272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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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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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军 刘振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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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许伟国 吴伶俐 閣明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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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休宁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丽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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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董朝芬 丁常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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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宣威市人民法院 | G48 | 2020-11-26 |
5 | (2019)内0202民初41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戈军 张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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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 G03 | 2020-11-22 |
6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丁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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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G53 | 2020-11-17 |
7 | (2020)辽0804民初45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金艳红 金艳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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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11-10 |
8 | (2020)川0115民初4003号 | -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杨秋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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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G50 | 2020-11-10 |
9 | (2020)辽0106民初85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冯雅娟 冯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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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G56 | 2020-11-08 |
10 | (2020)辽0106民初75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么洪库 么树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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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G56 | 2020-1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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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760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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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7608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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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7608号之一朱加富、刘少玲: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76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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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2 |
(2021)粤0307执760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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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7608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少玲 朱加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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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7608号之二朱加富、刘少玲: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加富、刘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不在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方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07执76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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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3 |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徐善卫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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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23民初272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徐善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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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善卫: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三日邮编:334700联系电话:1357631874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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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4 |
(2021)粤0307民初166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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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66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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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6680号黄朝杰、连晓红、庄浩杰: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朝杰、连晓红、庄浩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6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黄朝杰、连晓红、庄浩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6273.64元及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其中36504.54元自2019年2月26日起、119769.1元自2019年10月15日起,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黄朝杰、连晓红、庄浩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元,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朝杰、连晓红、庄浩杰负担。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9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黄朝杰、连晓红、庄浩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9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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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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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26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龙翔 陈晓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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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翔、陈晓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265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主楼8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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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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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921民初41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桂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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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倩、李小玲、黄桂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92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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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7 |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柏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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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民初498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叶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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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柏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1年12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三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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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8 |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玉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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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民初498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方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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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玉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1年12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三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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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9 |
(2021)皖0207民初2428号王翠、陶小亮、王建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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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242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陶小亮 王翠 王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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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7民初2428号王翠、陶小亮、王建:我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翠、陶小亮、王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翠、被告陶小亮、被告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25921.76元,利息5254.44元,合计31176.2元,并以25921.7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代偿利息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王翠、陶小亮、王建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卞慧慧电话:0553-5968505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本公告于2021年8月3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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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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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民初965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曹冬路 曹奔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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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1302民初9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冬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35844.29元和利息5002.94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止),余下利息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时止,被告曹奔奔负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被告曹冬路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限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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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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