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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汽能源

    吉林华汽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207号财富领域5A16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长)质监罚字〔2018〕053号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质监罚字〔2018〕053号当事人:吉林华汽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91220101584643404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德斌性别:男职务:经理地址(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29-2-5-502号邮编130000违法事实:你单位位于新开大街与宜良路交汇处南行200米357路公交车站西侧西行200米处加气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主要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二、调查笔录5份。三、营业执照1份。四、身份证复印件5份。五、授权委托书1份。六、现场照片8份。七、吉林华汽能源有限公司公交车LNG加注记录单8份。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设设备操作人员证1份。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1份。十、汽车罐车年度检验报告1份。十一、吉林华汽能源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三环与华新街交汇处)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证1份。十二、购销发票2份。十三、打款回单1份。十四、吉林华汽能源有限公司加注站加气量日报表1份。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新开大街与宜良路交汇处南行200米357路公交车站西侧西行200米处加气点予以取缔;2、处25万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2492.29元。合计罚款:252492.29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地址:人民广场帐号:420022031120053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0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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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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