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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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63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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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63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八仙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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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6322号深圳八仙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森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及证据一套。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深圳八仙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郑森训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1万元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24日,利息为人民币3164.87元,罚息及复利为人民币6956.44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61121.31元,之后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答辩期及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14时30分,请准时到我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八审判庭(详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参加庭审,审判员庄宁为本案主审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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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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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63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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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63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八仙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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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6320号深圳八仙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森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及证据一套。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深圳八仙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郑森训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398.13元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24日,利息为人民币28.51元,罚息及复利为人民币422.78元,本息共计人民币5849.42元,之后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答辩期及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14时30分,请准时到我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八审判庭(详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参加庭审,审判员庄宁为本案主审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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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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