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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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冯定初、徐月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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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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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昆明定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邓家红、段美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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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当事人-昆明定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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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申请执行人昆明定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家红、段美全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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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定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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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云0111民初10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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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05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冯定初 徐月屏 昆明定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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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0578号冯定初、徐月屏、昆明定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冯定初、徐月屏、昆明定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20000元,支付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逾期利息54225.37元,逾期罚息3989.01元(以上款项共计778214.38元),以及2020年4月3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审理并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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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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