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税一稽罚[2018]32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6年8月,你单位取得第三方上海刚丹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92522073,金额18459.46元,税额2030.54元,价税合计20490.00元。发票内容为:运费,实际运输费为19790元,其余700元系报关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2030.54元应予以转出,应补缴2016年8月属期增值税2030.54元,经查询,你单位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每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应补缴税额,故应调整减少2018年10月期末留抵税额2030.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的营业费用18459.46元不得税前扣除,应予以调增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8459.46元,调增后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4614.87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2768.92元。处罚决定:共处罚款3968.9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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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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