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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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舒少洪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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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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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重庆市江北区乾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明友唐源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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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乾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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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重庆市江北区乾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明友唐源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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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乾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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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王心伦与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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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王心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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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石春秀与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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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石春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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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梁光明与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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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梁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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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甘佳与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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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甘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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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余明峰与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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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余明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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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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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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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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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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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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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渝0119执恢395号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9 | 详情 |
| 2 | (2017)渝0119执3651号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09 | 详情 |
| 3 | (2016)渝0119执1527号 | 南川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18 | 详情 |
| 4 | (2016)渝0119执1075号 | 南川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11 | 详情 |
| 5 | (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030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4-12-25 | 详情 |
| 6 | (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029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4-12-2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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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渝03破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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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3破1号 | - |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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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3破1号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受理的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管理人初步确认公司尚欠债务26771.935208万元,资产根据原执行过程中委托重庆汇通地产土地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为8336.16万元,且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本院认为,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渝03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上传日期: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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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
| 2 |
(2018)渝03破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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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3破1号 | - |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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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3破1号本院根据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裁定受理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3日指定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为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20日前,向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6号附9号江怡宾馆2002房;邮政编码:408400;联系电话:15310152094;联系人:徐婷婷)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9月11日9时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上传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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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
| 3 |
(2017)渝0119民初14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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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14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袁洪艳 被告- 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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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9民初1429号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袁洪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17)渝0119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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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 4 |
(2017)渝0119民初14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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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14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袁应坤 被告- 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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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9民初1421号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袁应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17)渝0119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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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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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5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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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5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袁洪亮 被告- 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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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9民初585号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袁洪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17)渝0119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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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 6 |
(2017)渝0119民初14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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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14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袁应坤 被告- 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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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9民初1421号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袁应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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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
| 7 |
(2017)渝0119民初5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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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5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袁洪亮 被告- 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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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9民初585号袁洪亮:本院受理你诉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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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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