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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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金婺卫公罚[2020]51号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金华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x游泳池)你游泳场所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教练1名,泳客4人正在泳池中,当场未能出示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相关记录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证据有:你游泳场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刘xx和王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0年8月13日现场笔录一份以及照片两张;2020年8月13日对王xx的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8月13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00813-01)一份;游泳者健康承诺印件一份。2020年8月31日,本机关向你游泳场所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金婺卫公罚告[2020]51号),依法告知你游泳场所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具体处罚内容和你游泳场所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游泳场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对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考虑你游泳场所已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情节,决定给予你游泳场所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婺城支行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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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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