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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执商业

    深圳市中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8号粤商中心B座24B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庄夏洋与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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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7566号 合同纠纷

    原告-庄夏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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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12-26 2020-03-30
    2

    黄梦琪与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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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6161号 合同纠纷

    原告-黄梦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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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12-26 2020-03-30
    3

    庄夏洋诉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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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7566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庄夏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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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09-10 2019-12-11
    4

    黄梦琪诉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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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616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黄梦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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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09-10 2019-12-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7民初17566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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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7566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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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庄夏洋诉被告深圳市松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756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附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庄夏洋与被告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签订的《学员报名信息(辅导培训合同)》和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终身学员报名信息(辅导培训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庄夏洋支付违约金45150元三、被告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庄夏洋退还培训费43413元;四、驳回原告庄夏洋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57.5元,由原告负担39.5元,被告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18元。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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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3
    2

    (2019)粤0307民初16161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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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616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黄梦琪 被告- 深圳市松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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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黄梦琪诉被告深圳市松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616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附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黄梦琪与被告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学员报名信息(辅导培训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梦琪退还培训费14900元;三、驳回原告黄梦琪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2.5元,被告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2.5元。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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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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