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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荣装饰

    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自在城格林园20幢0102-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602民初10314号原告绍兴深度房屋检验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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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103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深度房屋检验有限公司 被告- 屠吉祥 张兴炎 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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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张兴炎(3306211953****0997)、屠吉祥(3306831990****321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深度房屋检验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031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材料款15789.95元;2、判令被告支付对账单签收之日2020年10月1日起到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型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计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2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林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立洁、王惠萍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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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7
    2

    (2021)浙0602民初4416号原告周晓萍诉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裁定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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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441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周晓萍 被告- 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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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晓萍与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44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予原告周晓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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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1
    3

    (2021)浙0602民初4416号原告周晓萍诉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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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441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周晓萍 被告- 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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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晓萍诉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4416号起诉状副本等。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12月2日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书》,并不再支付剩余装修款人民币10600元;2、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装修款人民币27400元;3、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费人民币1770元(按合同约定30元/天的标准);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巧燕、人民陪审员陈泽萍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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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9
    4

    (2021)浙0602民初6637号原告张虹与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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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663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张虹 被告- 钱佳桢 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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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达红林(3306211981****1199):本院受理原告张虹与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钱佳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02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张虹和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书》于2021年10月4日解除;二、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换原告张虹装修款4787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钱佳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张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96元,由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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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2
    5

    (2021)浙0602民初9149唐文元诉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传票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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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914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唐文元 被告- 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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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文元与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91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书》;二、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6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竣工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7月9日为417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2日9时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晓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慧娟、人民陪审员王芬萍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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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1
    6

    (2021)浙0602民初6637号原告张虹与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钱佳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传票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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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663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张虹 被告- 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钱佳桢装修装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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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钱佳桢(3306211981****1199):本院受理原告张虹与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钱佳桢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663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原告张虹与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书》于起诉之日起解除;二、判令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张虹退还装修款47873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支付的违约金;三、判令被告钱佳桢对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日9时0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明敏、人民陪审员吴来法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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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7

    (2021)浙0602民初5680号原告陈松楠与被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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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568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陈松楠 被告- 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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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嘉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松楠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568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原被告解除装饰装修合同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未装修的装修款45000元3.请求被告支付20%的违约金4.请求被告支付逾期竣工款1800元(60天30元天)合计金额71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2号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裘彬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秋凤、蒋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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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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