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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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腮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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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02执17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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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0-09 | 2021-10-09 |
2 |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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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02执32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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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09-29 |
3 |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祥辉等吴仙英、蓝水标、周雪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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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02执197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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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29 |
4 |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小荣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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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02执异130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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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09-29 |
5 |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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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02执29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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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09-29 |
6 |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金珠等王素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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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02执193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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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28 | 2021-09-06 |
7 |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新霞等蓝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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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02执145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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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2 |
8 |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云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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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02执27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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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06 |
9 |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小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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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02执165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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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29 |
10 |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小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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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02执164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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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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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802民初32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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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民初32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楼志俊 陈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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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志俊、陈金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802民初32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楼志俊归还贷款本金8608.9元及相应利息,要求陈金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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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2 |
(2018)浙08民终3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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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8民终3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吴俊 被上诉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俊祥柑桔专业合作社 朱建锋 罗辉 祝金祥 朱田根 徐东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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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金祥: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吴俊与被上诉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俊祥柑桔专业合作社、朱建锋、罗辉、祝金祥、朱田根、徐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民终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63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86元,由衢州市柯城区俊祥柑桔专业合作社、吴俊、朱建锋、罗辉、祝金祥、朱田根、徐东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36元,由上诉人吴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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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
3 |
(2018)浙0802民初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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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802民初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加灿 姚锡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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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加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姚锡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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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
4 |
(2017)浙0802民初5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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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衢州市柯城区俊祥柑桔专业合作社 吴俊 祝金祥 朱建峰 罗辉 朱田根 徐东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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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俊祥柑桔专业合作社、吴俊、祝金祥、朱建峰、罗辉、朱田根、徐东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俊祥柑桔专业合作社、吴俊、祝金祥、朱建峰、罗辉、朱田根、徐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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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
5 |
(2017)浙0802立预23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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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立预23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雪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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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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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6 |
(2016)浙0802民初3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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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3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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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征:本院受理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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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
7 |
(2017)浙0802民初9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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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9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 岫岩满族自治县玉文化产业创意有限公司 徐忠 严春元 马健 严慧芳 余成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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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玉文化产业创意有限公司、徐忠、严春元、马健、严慧芳、余成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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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
8 |
(2016)浙0802民初62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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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62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荣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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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荣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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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
9 |
(2017)浙0802民初5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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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凯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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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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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
10 |
(2016)浙0802民初51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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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51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钱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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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钱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和利息(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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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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