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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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集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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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9533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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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2-28 | 2020-04-24 |
2 |
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集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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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4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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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4-12 | 2019-08-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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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3744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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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4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集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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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449号之一深圳市集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集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37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集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二、被告深圳市集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其承租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交行大厦西一层及西二层的房屋;三、被告深圳市集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租金1264009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23135.06元;四、被告深圳市大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集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239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489元,两被告负担1549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钟春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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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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