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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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城法罚字[2017]第41031634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7年09月19日15时27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陈跃军、李明接投诉到现场,经证实,当事人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审批许可于2003年起在西湖区华星路99号创业大厦南侧搭建了一单层砖混结构建筑物,经测量,该建筑物东西长12.3米,南北宽6.5米,面积79.95平方米,高度4米,目前该处用作大楼配套食堂,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搭建建筑物的事实,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的规定,经本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该违法建设(东西长12.3米,南北宽6.5米,高度4米,面积79.95平方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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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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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095 | 朱立人 | 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00万元 | 无效 | 2017-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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