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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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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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2民终7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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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28 |
2 |
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绿萌苗木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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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2民终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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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06 |
3 |
胡勇、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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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651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胡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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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3-10 |
4 |
杨俊勇、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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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652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俊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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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3-10 |
5 |
长兴绿萌苗木专业合作社与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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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202民初6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长兴绿萌苗木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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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3 |
6 |
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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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202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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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04 |
7 |
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俊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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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202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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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04 |
8 |
广东康奇乐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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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202民初63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康奇乐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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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1-04 |
9 |
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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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2民辖终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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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1-03-26 |
10 |
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康奇乐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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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202民初639号之二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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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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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27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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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7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伟标 被告- 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程华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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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722号程华荣、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陈伟标与被告程华荣、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程华荣、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伟标借款本金人民币979931.51元及其利息(截至2020年10月23日,利息为人民币3421.36元,此后利息以本金人民币979931.5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程华荣、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伟标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075元。三、驳回原告陈伟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34元,由原告陈伟标负担人民币276元,被告程华荣、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6958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34元,由本院退回人民币6958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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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2 |
(2020)粤0305民初1952-1953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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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952-195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案蒿得方 案滕以坤 当事人- 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两案共同 深圳市深联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两案共同唐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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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52-1953号吴炎:本院受理1952号案原告滕以坤、1953号案蒿得方与两案共同被告唐博、深圳市深联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案共同第三人吴炎、宋长宝、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952-195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1952号案原告滕以坤支付劳务费126800元、向1953号案原告蒿得方支付劳务费37490元;二、驳回1952号案原告滕以坤、1953号案原告蒿得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52号案受理费1418元、1953号案受理费368.63元,由被告唐博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07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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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3 |
(2021)粤0303民初27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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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7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伟标 被告- 程华荣 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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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722号程华荣:原告陈伟标与被告程华荣、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7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4314.89元(以本金98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26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3日,实际利息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70000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因本案而产生的诉讼费、担保费。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074314.89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2日15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郑丹丽电话:0755-223253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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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4 |
(2021)粤0303民初27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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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7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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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722号程华荣:原告陈伟标与被告程华荣、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7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4314.89元(以本金98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26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3日,实际利息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70000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因本案而产生的诉讼费、担保费。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074314.89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2日15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郑丹丽电话:0755-223253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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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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