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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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佳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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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深圳国佳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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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魏昌铭、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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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魏昌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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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潘阳妹、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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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潘阳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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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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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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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易明与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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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易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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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名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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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名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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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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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438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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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380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国佳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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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3805号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国佳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01月14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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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2 |
(2021)粤0304民初160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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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023号之一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名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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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6023号之一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名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6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名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5502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8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87.8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87.83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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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3 |
(2020)粤0304民初36363号之一判决公告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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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636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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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6363号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6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15日解除;二、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双倍履约保证金60000元;三、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6.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40.83元,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86.12元。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86.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086.12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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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4 |
(2020)粤0304民初36363号之一判决公告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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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636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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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6363号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6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15日解除;二、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双倍履约保证金60000元;三、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6.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40.83元,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86.12元。原告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86.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086.12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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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5 |
(2021)粤0304民初236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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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6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魏昌铭 被告- 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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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677号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昌铭诉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一套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押金及租金14700元及从2019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1年期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退还上述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10月22日为72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73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2日16时,请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本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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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6 |
(2021)粤0304民初160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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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02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名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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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6023号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名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10时00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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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7 |
(2021)粤0304民初160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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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02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名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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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6023号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名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10时00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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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8 |
(2021)粤0304民初160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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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02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名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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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6023号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名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10时00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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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9 |
(2020)粤0304民初504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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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04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易明 当事人- 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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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0470号之一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易明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04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易明退还合同费用43427.56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84元(已由原告按简易程序减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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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10 |
(2020)粤0304民初504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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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047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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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0470号之一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易明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04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筷乐一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易明退还合同费用43427.56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84元(已由原告按简易程序减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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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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