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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顺

    杭州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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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永庆坊6号1幢三层北侧14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杭州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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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5民初81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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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01-14 2020-09-28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张云、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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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3民初4648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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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7-12-01 2018-04-19
    3

    吴树林、褚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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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民特37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吴树林
    褚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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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28 2018-06-13
    4

    张玮、杭州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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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执512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张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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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5-26 2018-08-25
    5

    杭州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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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5民初9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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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6-12-21 2016-12-29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 被告- 张云 杜平 杭州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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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2-14
    2 (2017)浙0103民初4648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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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0-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103民初4648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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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3民初46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 被告- 张云 杜平 杭州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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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4648号之一张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被告张云、杜平、杭州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464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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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2

    (2017)浙0103民初464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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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3民初46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 被告- 张云 杜平 杭州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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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4648号张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被告张云、杜平、杭州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云、杜平归还贷款本金1026924.3元,利息11146.99元,(注: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7日。2017年5月8日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等按借款合同和人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2、被告杭州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借款合同项下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吉祥半岛花园5幢1单元2301室的房屋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月1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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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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