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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建

    泸州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泸州市通滩街村一组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1528民初2143号原告谢华久、张勇与被告泸州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贵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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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28民初214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张勇 谢华久 被告- 泸州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明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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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8民初2143号原告谢华久、张勇与被告泸州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泸州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对(2018)川1528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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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4
    2

    (2018)川1528民初2143号原告谢华久、张勇与被告泸州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贵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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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28民初214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张勇 谢华久 被告- 泸州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明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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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8民初2143号原告谢华久、张勇与被告泸州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泸州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华久、张勇偿还债务309168元。二、驳回原告谢华久、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泸州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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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9
    3

    (2018)川1528民初2143号原告谢华久、张勇与被告泸州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民贵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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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28民初214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张勇 谢华久 被告- 泸州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民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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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8民初2143号原告谢华久、张勇与被告泸州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民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二原告拆迁补助款、材料款等共计344186元及利息6883.72元(暂计1个月,从2011年9月14日起算,利随本清),暂计为351069.72元;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二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节假日顺延)在兴文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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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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