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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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德力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喀什德力克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勇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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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民申1723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喀什德力克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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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5 |
2 |
喀什德力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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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81民初6169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巩义市玉中耐火材料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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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09 |
3 |
巩义市玉中耐火材料厂与喀什德力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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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81民初616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巩义市玉中耐火材料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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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09 |
4 |
巩义市玉中耐火材料厂、喀什德力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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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81民初61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巩义市玉中耐火材料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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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09 |
5 |
巴州晨宇运输有限公司与喀什德力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德力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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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4民初5976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巴州晨宇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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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04 |
6 |
新疆吉兆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喀什德力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德力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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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4民初5961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新疆吉兆达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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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04 |
7 |
喀什德力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喀什德力克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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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31民终64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喀什德力克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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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8 | 2020-08-31 |
8 |
温州雄峰股份有限公司与喀什德力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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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6民初29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雄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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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9-07 |
9 |
温州雄峰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德力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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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6财保244号 | - |
申请人-温州雄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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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7-10 |
10 |
何勇与喀什德力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喀什德力克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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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3126民初302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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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城县人民法院 | 2019-07-21 | 2020-08-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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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326民初29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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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6民初29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雄峰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喀什德力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乌夏巴什镇喀什德力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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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乌夏巴什镇喀什德力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雄峰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7395.31元,并赔偿损失从2020年5月30日开始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喀什德力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的鳌江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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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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