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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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与杨兴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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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60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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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8-13 |
2 |
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康尔美健身运动有限公司、昆明康尔美健身运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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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762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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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28 |
3 |
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康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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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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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云南福泽实业有限公司、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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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福泽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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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与杨兴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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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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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康尔美健身运动有限公司、昆明康尔美健身运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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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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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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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民终109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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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民终109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云南福泽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昆明康尔美健身运动有限公司 石家庄康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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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民终10955号石家庄康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康尔美健身运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云南福泽实业有限公司(原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康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康尔美健身运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608元,由上诉人云南福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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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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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830号 | - |
原告- 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康美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康尔美健身运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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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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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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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830号 | - |
原告- 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康美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康美尔健身运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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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诉你租赁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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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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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83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康尔美健身运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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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二)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西山区人民法院棕树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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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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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762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康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康尔美健身运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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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晶欧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计349351元(从2017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详情见计算清单);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83844.24元;3、判令原告与被告一解除《房屋租赁合同》;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交还房屋;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5日上午9: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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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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