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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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1319号原告沈楚佳诉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富宏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白沙社区白沙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宝轮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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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131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沈楚佳 当事人- 清远市天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富宏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白沙社区白沙股份经济合作社 佛山市宝轮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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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南海富宏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轮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天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楚佳诉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富宏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白沙社区白沙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宝轮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31319号的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15456.27元并以此为本金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沈楚佳;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富宏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轮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天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就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沈楚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1.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6031.8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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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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