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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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海工商处字[2019]3835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工商处字[2019]3835号当事人:广州海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QN20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14栋之290房法定代表人:张天闻经营范围:软件开发、停车场经营、房屋租赁等授权委托人:邓达燎根据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穗12345转字第0819062864650501号)的办理要求,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广州市海珠区天鹅湾路边停车场向举报人收取停车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经查明,广州市海珠区天鹅湾路边停车场的收费依据是参照原来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海发改函[2018]363号),具体收费标准是:小车1.5元/半小时,12小时最高限价9元/辆,当事人已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了收费公示牌。举报人于2019年6月27日下午18:28至2019年6月28日早上6:45在上述停车场停车,共计停车12小时17分钟,按照当事人公示的收费依据,实际应收10.5元,但当事人向举报人收取了20元停车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均有附案证据予以证明。2019年12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穗工商海分告字(2019)第0201908050000269-00002号,告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有权针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起陈述、申辩。经过3个工作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已退还举报人11元停车费,本案不予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诉讼。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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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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