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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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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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执异1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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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7 |
2 |
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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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执异1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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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5 |
3 |
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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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异2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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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10-15 |
4 |
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杜毅勋、徐润梅、李镜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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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0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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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6-25 |
5 |
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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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4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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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24 |
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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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45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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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2-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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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2608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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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0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 李镜辉 陈润甜 陈青 徐润梅 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 杜毅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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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李镜辉,陈青,陈润甜,徐润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李镜辉,陈青,陈润甜,杜毅勋,徐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26080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借款本金17500070.14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为12278829.72元;此后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7500070.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杜毅勋、徐润梅、陈润甜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杜毅勋、徐润梅、陈润甜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李镜辉、陈青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9月5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9%计至款项清偿之日;2.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9月12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9%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李镜辉、陈青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徐润梅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绿琴花城(班芙温泉小城)莫琳湖路50号(房地产权证号:0200004651)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63400.21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杜毅勋、徐润梅、李镜辉、陈润甜、陈青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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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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