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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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红珊瑚阀芯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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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105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红珊瑚阀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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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29 |
2 |
宁波红珊瑚阀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豪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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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105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红珊瑚阀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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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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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82民初105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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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105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红珊瑚阀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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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红珊瑚阀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5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红珊瑚阀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7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财产保全费358元,合计诉讼费68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32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358元,因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直接交付原告,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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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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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红珊瑚阀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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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105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红珊瑚阀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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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10517号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红珊瑚阀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承办人:芦吉权书记员:方燕电话:0574-63912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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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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